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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温州市外国语学校。
本单位住所: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昆鹏街道霓贤路233号。
第三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是经市委编办批准,由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开办资金10万元,由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出资。
第五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外语见长,文理并重,全面发展,走向世界”的办学理念,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培养走向世界的温州人。
第六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业务范围:全日制普通初中学历教育。
第七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温州市教育局。
第八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权利:
(一)提出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会同温州市教育局协商确定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校长;
(三)审核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章程草案;
(四)监督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温州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义务:
(一)支持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温州市外国语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提供稳定增长的办校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校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温州市教育局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保障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依法参与行业竞争,对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宗旨,维护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三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四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配备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党组织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八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九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组织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二十二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设校长1名。校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
议事决策范围:
(一)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
(二)确定学校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三)确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研究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校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组织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师生和家长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六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七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7个,主要职责分别为:行政管理、对外交流、教学服务、教学科研、学生发展、后勤保障、学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温州市外国语学校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工会召集,超过30%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温州市外国语学校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提交所务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五)章程报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依照本章程第四十一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温州市外国语学校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 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是温州市外国语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对单位全体人员均具有约束力。温州市外国语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温州市外国语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温州市外国语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